患者于某系老年人,因病入住某县第二人民医院诊治,后转入住某县人民医院诊治,后又转入某市医院诊治,后又再次转入某县人民医院诊治,最后家属同意放弃治疗,患者死亡后没有做尸检。该案三家医院均认为自己没有过错,拒绝承担责任,而且没有做尸检,缺少证明死亡原因的有力证据,但本律师认为三家医院均存在过错,但具体责任程度需要研究分析,后经鉴定三家医院承担轻微责任,但三家医院对该鉴定结论不服,并申请鉴定人出庭,后法院采纳鉴定意见,并按照该责任比例判决三家医院对原告予以赔偿。
本案的特点是:1、患者死亡后没有做尸检,死亡原因难以证明;2、患者先后在三家医院诊治,三家医院到底有没过错,及过错的程度和责任分担需要认真研究分析;3、患者到底患何种疾病,未能形成统一的意见,如第二医院诊断为“肺炎”,另外两家医院诊断为“血小板减少综合征”,但鉴定机构聘请的专家认为不是“血小板减少综合征”;4、患者年龄大,原发病严重。
本律师认为:在很多医疗纠纷案中,医方往往以没有做尸检无法证明死亡原因为由,拒绝承担责任,但自古至今,保留全尸是中国人民的传统习俗,无特殊原因,都不会同意做尸检,所以本案既使患者没有做尸检,医方也最终应承担了责任。所以说医疗纠纷案件如能做尸检最好,如没有做尸检,也一定免除医方的全部责任,而是要结合整个诊疗过程来分析医方是否存在过错,给患者一个交代。
医疗纠纷律师、保险理赔律师、知识产权律师